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編輯:段麗萍
審稿主任:奧妮莎 章穎慧
審稿總編:韓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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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總編:韓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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