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以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養水平為目的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
編輯:段麗萍
審稿主任:奧妮莎 章穎慧
審稿總編:韓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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